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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資格擔任臨時性監護人的人有哪一些?

子女撫養 閱讀(1.75W)

有資格擔任臨時性監護人的人有哪一些?

在民法當中規定了監護人,一般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自己的父母親,但是有的未成年人的父母親沒辦法履行監護的職責或者是需要委託監護的話是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委託的,有資格擔任監護人的一般是關係親密的親屬,接下來讓小編來告訴大家有關的法律規定和知識。

一、有資格擔任臨時性監護人的人有哪一些?

有資格擔任臨時監護人的有

父母過世或缺乏監護能力時,由下列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的,可以提請法院裁決。不可以未經指定而直接要求法院作出裁決。

法院以上述作為指定監護的順序,即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世,則由他們優先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均過世,則由未成年人的兄姐擔任監護人,依此類推。但若前一順序中有監護資格的人沒有監護能力或對監護人明顯不利的,法院可以從後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怎麼辦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上述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當然,未成年人的父母亦可用遺囑的方式為未成年人指定上述人員中的某人或上述人員以外的人擔任監護人。只要該項遺囑具有法律效力,這種指定應受到法律保護。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三、監護人的擔任

監護人,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監護人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並依法律規定產生。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首先應當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按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成年的兄、姐;

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或者民政部門。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按照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親屬;

⑤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擔任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的,出可以擔任監護人。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上述範圍的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的,有關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可以從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當近親屬對於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並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

4、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無法行使監護權,可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他人承擔。受委託擔任監護人的人為委託監護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別規定之外,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仍由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承擔,但委託監護人對此確有過錯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所述,很多人對於法定的監護人和指定監護人的概念不太清楚,一般民法典規定的法定監護人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如果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沒辦法履行相應的職責的話是可以由具有監護資格的人擔任監護人的,如果有爭議的話可以到法院起訴讓法院來指定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