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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代理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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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代理詞

合同糾紛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對於本案,本人從法律層面已做充分闡述,不再贅言。此次僅就餘X某辯稱的【“其有貨,萬X不提”,理由是“行情降低,萬特反悔”】這一說辭表達幾點的意見,作為參考。國松木業的表述從情理上講,看似符合,實際站不住腳。

一,國松木業自稱自2014年7月份之後,板材行情就急劇下跌,甚至每平方米下降3000多元等完全是無稽之談。{子問題開始}有幾個事實可以印證其所言非是:

1,萬X公司在合同內按7400元/m3的價格購買了478.567m3的板材,在合同外購買了將540多m3。如果真像對方所述那樣價格下跌,那麼萬特公司一點也不買豈不更划算?

2,如果國松木業真有貨的話,萬特公司在合同內的貨物都買不完,沒什麼還要在合同外進貨呢?

3,如果真像對方所述那樣每立方米下降3000元,河北萬特更不可能在合同外按7300元/m3、6350元/m3的價格購買質次的板材。

4,從雙方的交易順序看,合同內與合同外的貨物是交叉的。國松木業有達標的板材,河北萬特買;沒有達標的貨,河北萬特也買。等有了質量達標的貨,萬特還買。

5,期間,紅玫瑰板材的價格要高於小斑馬,如果對方真有貨的話,萬特公司要提貨也應該是紅玫瑰板材而不是小斑馬板材。

6,期間,國松木業供應了一批紅玫瑰,再沒供應。如果有貨的話,河北萬特不會放著國松木業的板材不要,而以8000多元的價格從其他商家買貨。

以上,無論從哪個角度都可以印證國松木業的說辭不成立。

二,關於河北萬特法人出庭的問題

從程式上講,高某完全可以不出庭。之所以出庭,不是因為通知書上寫著“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則承擔不利後果”。我們覺得自己不理虧,敢於面對。打官司,不僅講法,還說理。法人出庭就是要證這個“理”,事實並不像餘X鬆聲稱的那樣“自己有貨,萬特不提。”

三,關於貨物在途時間的問題

雙方在2014年5月份就開始對這筆買賣進行洽談,那時國松木業對購進加彭板材事宜就有安排(要不然也不會談);談妥後,才在7月份籤的合同。如果國松木業不能保證8月底開始供貨,合同就不會那麼約定,雙方也籤不成。從洽談,到籤合同,到供貨,這期間有好幾個月的時間。{子問題開始}國松木業辯稱從籤合同之日計算三個月的運輸時間,顯然在顛倒黑白,有違事實且不符合合同約定。如果按國松木業的說法,2014年月18日,9月30日,10月13日,10月21日合同內的貨物根本就運不到張家港。

四,關於國松木業是否有貨的問題

2,餘國鬆在法庭上自己都陳述因為埃博拉疫情導致貨物延期,這與其有貨觀點本身相矛盾。

3,國松木業做板材進口生意,其合作的買家不止萬特一家,還有很多。{子問題開始}合同期內,因國松木業挾“壓著萬特公司100萬貨款”之威,先把板材優先賣給其他家,萬特公司總是退至次位,才導致沒有按約定供應。這是國松木業違約事實之真相。合同到期後,萬特本想對方把100萬退還,適當給予補償。因對方拒不退還,故引發訴訟。

五,關於通知,提示,催促的問題

國松木業言之鑿鑿聲稱“有貨不提”,但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其就“有貨”而多次通知過,提示過,催促過河北萬特提貨。其聲稱在2015年春節前後多次給萬特的特法定代表人打電話實際言不屬實,就像其把萬特法定代表人2015年6月份要求退款事宜說成商量提貨一樣。退一步講,2015年春節前後,國松木業已經構成根本違約,合同履行期限也滿,打電話與否已沒有實質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