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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合同糾紛代理詞模板

消費權益 閱讀(3.1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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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合同糾紛代理詞模板

隨著依法治國的不斷髮展,法制觀念以及深入民心。人們對於法律越來越瞭解,再也不像以前那樣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抗拒法律,從內心中拒絕訴訟。現在人們勇敢的拿起法律的武器去捍衛自己的權利,特別是在旅遊糾紛中。那麼在旅遊糾紛訴訟中旅遊合同糾紛代理詞怎麼寫?旅遊合同糾紛代理詞範文內容如下:

旅遊合同糾紛代理詞

一、對相關事情進行說明

審判長、審判員:

我受***事務所的指派,經***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委託作為其訴訟代理人蔘加今天的庭審活動,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本代理人接受委託後進行了多方面的調查和了解,並查閱了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通過今天的庭審調查我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法律規定明確。

二、就本案的焦點問題發表以下代理意見

(一)我方當事人不是本案的適格的被告

首先,原告***的受傷與被告***旅行社有限公司之間沒有任何的因果關係。原告***是以侵權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他就應當承擔損害的事實以及損害事實與侵權行為人之間有因果關係的證據。原告在庭審調查中只舉出了自己損害的事實的證據,而沒有損害的過程和損害的原因的證據。其實原告明明知道自己受傷的過程和原因為什麼不能真實的告知法庭呢?就是因為是自己的故意行為自己的過錯造成受傷的。沒有XX旅行社的侵權行為與杜XX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的證據,就應找與自己損害事實有因果關係的當事人為被告。故XX旅行社不應當承擔該侵權損害的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

其次,原告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起訴被告提供的旅遊服務產品沒有盡到合理安全保障義務。根據《旅行社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旅行社對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事項,應當向旅遊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這裡的旅行社應當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只是一種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義務。那麼警示義務根據國務院對其的解釋,

1、旅行社可以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告知,

2、已可以是旅行社委託的導遊或全陪工作人員向旅行者作出口頭傳達。我方證據有全陪工作人員胥鬆榮徵得遊客簽字認可的情況說明、委託的地接導遊尹XX向騰衝旅遊局的情況說明、同行遊客唐XX,王X的證詞都能證實被告XX旅行社履行了法律規定安全注意義務的告知和警示義務。合理即就是在旅行社力所能及的範圍內,安全保障義務即就是說明和警示義務。被告XX旅行社提供大量的證據證明履行了合理的說明和警示義務,而原告杜XX沒有出示任何證據來證明我社未盡到合理的說明和警示義務已未提出我方證據之無效理由。故此,充分說明我社完全履行了合同和法律規定的說明和警示義務,受害人杜XX不應當再以旅遊合同因我方未盡安全保障義務而訴請旅行社承擔賠償責任。

3、根據被告出團前送達給原告的旅遊行程中可以看出,原告受傷的時間和地點都在原告參加自費專案浴谷溫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旅遊者在自行安排的旅遊活動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請求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故此,被告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我社是根據《旅行社條例》的規定合法地進行組團經營旅遊服務業務。在選擇旅遊線路和地接中都依法嚴格按照合法、擇優的原則在選擇。在原告出團旅遊的該次線路已經過旅行社精心的安排和計劃,該產品不存在任何瑕疵和不合格的地方,同時以得到遊客對該次旅行服務的評價和騰衝旅遊局的肯定(沒有行政處罰就是一種肯定)。原告已沒有提出任何證據證明是因為旅遊產品的缺陷的原因造成其人身受到傷害。故此,被告XX旅行社不應成為該案的被告。

(二)被告之損害結果是原告自身的故意行為所致,責任應當由自己承擔

1、我方在剛才的庭審調查中舉出騰衝旅遊局對該次事故基本情況總結、騰衝熱海景區目擊證人袁XX、張XX以及景區管理人員李XX、王XX向旅遊局的說明、***保險公司綿陽市涪城區公司的調查筆錄和調查報告、全陪工作人員***的情況說明、地接導遊***給旅遊局的情況說明、景區向法院的情況說明等。根據科學的說法,在正常的滑倒情況下人的頭部不會接觸到水深1.2米的水池底部。只有在人垂直向下跳時頭部才能接觸到水池底部。以上證據都能充分說明當時原告是自行跳水頭部與池底發生碰撞造成原告頸椎爆裂。

2、我們在庭審調查中舉出騰衝地接旅行社出事時所拍攝的照片、旅遊評論網上騰衝熱海景區實景圖片、與原告一同出遊的遊客王XX拍攝的照片以及由原告實地調查拍攝的照片,以上照片之間一起充分證明了景區泳池有明顯的禁止跳水的警示標誌,同時還有淺水區和深水區的區域劃分以及水的深度的明顯指示。

3、剛才審判長在詢問被告之妻時確定一個事實就是杜XX會游泳,杜XX是中國科學院計算機軟體開發中心的員系大專文化。會游泳說明知道水淺跳水容易受傷的道理,具有大專文化說明原告能充分認識標示所述內容,游泳中應當注意的事項能充分領會。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第二款“旅遊者未按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的要求提供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資訊並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不聽從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的告知、警示,參加不適合自身條件的旅遊活動,導致旅遊過程中出現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三條“消費者應當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務的知識和使用技能,正確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以上規定原告應當在規定從事旅遊活動。根據以上所述事實,充分說明原告在禁止跳水情況下即明知不可為而為之是其故意行為造成的,使其受傷的責任理應由其自行承擔。

(三)被告不但履行了說明和警示義務,還積極地對原告受傷進行搶救和救助

在原告自己故意跳水造成頸椎爆裂後,景區人員積極報“120”急救中心,對原告組織多人次不間斷的按摩。導遊和全陪工作人員又及時報告旅遊主管部門,與遊客一道在醫院陪護原告。彙報給公司後公司領導還專門組織人員到騰衝去看望和慰問。被告在合同中還免費為原告購買了旅遊意外傷害保險,回到**後被告還積極地組織專人為其辦理保險理賠,併成功地為原告理賠了12萬元的賠償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被告以履行了必要的提示和救助義務。故此,被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三、總結

綜上所述,原告因在旅遊的自費專案游泳過程中,因自己的故意跳水使其受傷造成的傷害,應當由其自己承當責任。於情於理於法都與被告無關請求人民法院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以上意見供合議庭採納。

代理人:***律師事務所

在旅遊訴訟之中,旅遊合同糾紛代理詞是一個關鍵性的東西,包含對自己訴訟主張的說明,對案件的爭議點的總結和歸納,在爭議中找到自己的有利點進行有理有力有節的論證,從而支援自己的主張為最後的勝訴打下堅實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