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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協議與競業限制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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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協議與競業限制協議書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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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協議與保密協議

關於競業限制協議與保密協議的區別主要是以下2點,
1、保密協議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簽訂的勞動者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的一種協議。
競業協議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的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勞動者在約定的範圍、地域、期限內,不能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工作,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一種約定。
2、單位的義務不同,簽訂保密協議的,單位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是簽訂競業協議協議的,單位必須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的,則改競業協議對勞動者沒有法律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