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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壽保險公司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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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壽保險公司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

人壽保險公司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合同的構成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投保單、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檔案、宣告、批註、附貼批單、其他書面協議構成。

第二條 投保範圍 一、年齡在16至65週歲,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勞動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蔘加本保險。不足16週歲或66週歲以上者,本公司將根據其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承保。 二、被保險人本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可作為投保人。

第三條 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在本合同保險責任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而致死亡或殘疾的,本公司依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死亡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同一原因身體殘疾的,本公司根據中國人民銀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的規定,按保險金額及該項殘疾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如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鑑定,並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造成1項以上身體殘疾時,本公司給付對應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專案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本公司僅給付其中1項殘疾保險金;如殘疾專案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時,僅給付其中比例較高1項的殘疾保險金。 三、本公司所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以保險金額為限,1次或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保險金額時,本合同終止

第四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殘疾的,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險人毆鬥、醉酒、自殺、故意自傷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而導致的意外; 五、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六、被保險人流產、分娩; 七、被保險人因整容手術或其他內、外科手術導致醫療事故; 八、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注射藥物; 九、被保險人從事潛水、跳傘、攀巖運動、探險活動、武術比賽、摔跤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運動; 十、被保險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陽性)期間; 十一、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十二、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汙染。 發生以上情形,被保險人死亡的,本合同終止,本公司按約定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第五條 保險期間 本合同的保險期間為1年或1年以內,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起至約定的終止日24時止。

第六條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一、保險金額由本合同雙方約定,但保險金額最低為人民幣50000元。 二、保險費按本公司《職業分類表》的有關規定,根據被保險人的職業類別對應的保險費率標準計算,由投保人在訂立本合同時一次繳清。

第七條 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並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並對於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按約定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第八條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1人或數人為死亡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的,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死亡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註。 投保人指定或者變更死亡保險金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殘疾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第九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於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檢驗等專案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遲延除外。

第十條 保險金的申請 一、被保險人死亡的,由死亡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 2.受益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3.公安部門或本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4.如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檔案; 5.被保險人戶籍登出證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二、被保險人殘疾的,由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 2.被保險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3.由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或醫師出具的被保險人殘疾程度鑑定書; 4.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本條第一或第二款所列證明和資料後,對確定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數額的協議後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本條第一或第二款所列證明和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屬於保險責任而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按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給付相應的差額。 五、如被保險人在被宣告死亡後生還的,受益人應於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後30日內退還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險金。 六、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識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