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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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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

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

第一章 保險物件

第一條 凡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在職人員,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勞動的,可以作為被保險人,由其所在單位向保險公司集體辦理投保手續。

第二章 保險期限

第二條 保險期限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時起到期滿日的二十四時止。期滿時,另辦續保手續。

第三章 保險金額

第三條 保險金額最低為壹仟元,最高為五仟元。在此限度內,一個單位選定一個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一經確定,中途不得變更。

第四章 保險責任

第四條 本保險為定期意外傷害保險。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殘廢的,保險公司按下列各款規定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額。

1.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給付保險金額全數。

2.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又目永久完全失明或兩肢永遠完全殘廢: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時一肢永久完全殘廢的,給付保險金額全數。

3.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殘廢的,給付保險金額半數。

4.因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本條二、三兩款以外的傷害以致永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身體機能,或永久喪失部分勞動能力、身體機能的,按照喪失程度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額。

第五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不論由於一次或連續發生意外傷害事故,保險公司均按第四條的規定給付保險金。但給付的累計總數不能超過保險金額全數。給付金額累計總數達到保險金額全數時,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第五章 除外責任

第六條 由於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險人的死亡或殘廢,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被保險人的自殺或犯罪行為;

2.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詐騙行為;

3.戰爭或軍事行動;

4.被保險人因疾病死亡或殘廢。

第七條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殘所支出的醫療和醫藥等項費用,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第六章 保險費率

第八條 保險費率根據行業(工種)或工作性質分別訂定。

第七章 保險手續和保險費的繳付

第九條 投保時,投保單位應填寫投保單一份和全體被保險人名單一式三份,經保險公司核定承保後簽發保險單。

第十條 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第十一條 在保險單有效期間,投保單位如因人員變動,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險人要求變更受益人,應填寫變動通知單一式三份,送交保險公司據以簽發批單,作為保險單的附件。

被保險人中途離職,不論已否辦理批改手續,均自離職之日起喪失保險效力,保險公司應退還已繳的未到保險費。

第十二條 投保單位應在保險起保日一次繳清保險費。有特別約定的可分期繳費。保險公司於收到保險費後,保險單開始生效。

分期繳費的,如在約定期限內不能交付時,保險單即行失效。

第八章 保險金的申請和給付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死亡或殘廢時,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應通過投保單位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並提供下列單證:

1.保險單證及投保單位的證明;

2.被保險人死亡時,應提供死亡證明書;

3.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殘廢時,應提供治療醫院出具的殘廢程度證明。

保險公司接到申請後,經過調查核實,按規定給付保險金。如果從傷亡事故發生日起經過二足年不提出申請,即作為自動放棄權益。

團體(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附加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暫行條款

茲經被保險人(或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約定:本保險單承保的團體(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按照以下規定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

1.保險金額以壹仟元至壹萬元為限。保險費依照團體(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檔次,加收一倍。

2.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發生意外傷害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致傷,需要治療時,其實際支付的醫療、醫藥費,五元以下的保險人不負責,五元以上的(含五元)保險人全數負責。其給付累計總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3.除外責任

(1)被保險人因患疾病所支付的醫療、醫藥費用;

(2)按公費醫療規定應自費購買的藥品;

(3)整容費及安裝假肢、假牙、假眼的費用;

(4)掛號費、護理(陪住)費、取暖費、誤工費、停屍費;

(5)私人診所、康復醫院、氣功治療的費用。

4.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醫療、醫藥費給付時,須向保險人提供保險單證、投保單位或有關部門的事故證明,街道(鄉)以上公立醫院的治療診斷證明及醫療、醫藥費原始憑證。

5.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在申請給付保險金過程中如有欺詐行為,保險人除追回已給付的保險金外,有權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追償因調查核實過程中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6.本條款其他未盡事宜,按照本公司團體(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規定辦理,其規定內容與本條款規定有牴觸的,應以本條款規定為準。

附一     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投保單 

保險單號碼:_____         編號: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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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單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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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保險人人數 │ 人(另附被保險人名單一式三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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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保險人的受益人 │按所附被保險人名單中所填明的受益人為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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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金額總數 │人民幣(大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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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費率  │每年每仟元 元 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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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費   │人民幣(大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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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期限  │自 年 月 日零時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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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保險人從事主要工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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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注  │每一被保險人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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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單位簽章: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附二     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單保險單號碼:_____

本公司根據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和投保單的各項內容,承保被保險人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特訂立本保險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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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單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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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保險人人數 │ 人(詳附被保險人名單)     ┃

┠───────────┼──────────────────────┨

┃  保險金額總數 │人民幣(大寫)……………………    ┃

┠───────────┼──────────────────────┨

┃  保險費率  │每仟元 元 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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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費   │人民幣(大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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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期限  │自 年 月 日零時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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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別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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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單位簽章: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附三 團體(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簡介

保險目的

為了適應經濟體制改革和承包責任制的需要,進一步增進社會福利,安定人民生活,使參加保險的人一旦遭遇到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意外事件,保險公司可為其提供經濟保障。

1.保險物件:

本保險主要物件是在職人員、專業承包戶、個體勞動者,臨時就業人員,也可以參加。凡參加保險的人必須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和勞動,年齡在十六週歲到六十五週歲之間。

2.保險期限:

一般為一年,特殊需要,可投保短期保險。

3.保險金額:

每人保險金額最低為壹仟元,最高為伍萬元。在此限度內,一個單位選定一個保險金額。

4.保險費率:

根據行業(工種)或工作性質分別訂定。(詳見附表一)投保短期險應先按被保險人所從事行業(工種)或工作性別確定費率檔次後,上浮一檔,再按短期費率表比例計收保險費。

5.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內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死亡或者殘廢的,保險公司負責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額。給付金額的累計總數不能超過保險金額全數。(詳見附表二)

6.除外責任:

(1)被保險人的自殺或犯罪行為;

(2)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詐騙行為;

(3)戰爭或軍事行動;

(4)被保險人因疾病死亡或殘廢;

(5)被保險人因意外傷殘所支出的醫藥等項費用。

7.保險手續:

(1)投保單位應填寫投保單一份和全體被保險人名單一式二份,經保險公司核定承保後簽發保險單。

(2)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應在起保日一次交清保險費。有特別約定的,可分期交費。保險公司於收到保險費後,保險單開始生效。個人投保的,發給保險憑證。

8.保險金的申請和給付:

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死亡或殘廢時,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應通過投保單位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金,並提供下列單證:

(1)保險單證及投保單位的證明;

(2)被保險人死亡時,應提供死亡證明書;

(3)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殘廢時,應提供區、縣以上公立醫院出具的殘廢程度證明。保險公司接到申請後,經過調查核實,按規定給付保險金。如果從傷亡事故發生日起經過足二年不提出申請,即作為自動放棄權益。

9.團體意外傷害保險被保險人名單(交費清單)

投保單位_____投保險別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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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簡身險┃年期│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三十年│本頁為 年期┃

被保險人 ┠──┼──┼──┼───┼───┼───┼──────┨

┃人數│ │ │  │  │  │總計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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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交保險費總額(大寫)人民幣_____   ($_____)

年___月___日共___頁第___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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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被保│性│年│出生年月日│健康情況│受益人姓名│月交保險費│備註┃

┃號│險人│別│齡│   │  │ 及稱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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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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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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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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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1.本名單為團體投保的被保險人名單,是投保單的組成部分。

2.本名單代被保險人投保單,健康情況欄應如實填寫,如有隱瞞情事,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3.本表按不同年期分別填寫。    

單位及經辦人章:_____ 

10.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個人)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個人),是投保人與保險人就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個人)事宜所達成的具有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關係的協議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個人)包括有: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投保單(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單(個人)。

當事人在填寫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時,應注意以下問題:在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個人)內,需填寫保險物件、保險期限、保險金額、保險責任,除外責任、保險費率、保險手續和保險費的繳付、保險金的申請和給付,同時,按要求填寫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投保單(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單(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