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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壽保險公司重大疾病終身保險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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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壽保險公司重大疾病終身保險條款

人壽保險公司重大疾病終身保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合同構成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宣告、批註,以及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批單、復效申請書、健康宣告書和其他書面協議共同構成。

第二條 投保範圍 凡七十週歲以下、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本人或對其具有保險利益的人作為投保人向_______人壽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第三條 保險責任開始 本公司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責任開始的日期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的對應日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的生效對應日。

第四條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本公司負下列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後初次發生、並經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確診患重大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時,本公司按基本保額的二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責任即行終止。 若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發生於交費期內,從給付之日起,免交以後各期保險費,本合同繼續有效。 二、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額的三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應扣除已給付的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三、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額的三倍給付高度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已給付的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第六條 保險費 保險費交付方式分為躉交、年交、半年交,分期交付保險費的交費期間又分為十年和二十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擇。

第八條 合同效力恢復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投保人可填寫復效申請書,並提供被保險人的健康宣告書或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書,申請恢復合同效力,經本公司稽核同意,自投保人補交所欠的保險費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雙方未達成協議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

第九條 減額交清保險的選擇 在本合同具有現金價值的情況下,投保人可以按本合同當時的現金價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後的餘額,作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險費,以相同的合同減少保險金額,本合同繼續有效。此項選擇不適用於次標準體的保險合同。

第十條 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並可以就投保人、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對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第十一條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的,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經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註後方能生效。 投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被保險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由監護人指定受益人。 重大疾病保險金和高度殘疾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變更。

第十二條 身體高度殘疾鑑定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疾病造成身體高度殘疾,應在治療結束後,由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進行鑑定。如果自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治療仍未結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進行鑑定。

第十三條 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於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調查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遲延的除外。

第十四條 保險金申請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患重大疾病的,由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委託的代理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交下列證明、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