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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福壽安康保險條款(97版)

保險合同 閱讀(1.83W)

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福壽安康保險條款(97版)

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福壽安康保險條款(97版)

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福壽安康保險條款(97版)

[保險合同構成]

第一條 福壽安康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本合同所載條款、宣告、批註,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宣告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投保條件]

第二條 凡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在職人員均可作為投保人,通過單位統一為其本人(即被保險人),向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險人)投保本保險。投保時,單位在職人員人數必須在十人以上,而且被保險人人數必須佔本單位的職人員人數80%以上。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也可以作為投保人,為其成員(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投保本保險。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繳付保險費]

第三條 保險人應負的保險責任,自投保人繳付第一期保險費且保險人同意承保而簽發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保險費繳付方式有季繳、年繳及躉繳三種,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擇。

保險人簽發的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保險期間]

第四條 本合同的保險期間一年、三年、五年及八年四種,投保人可選擇其中的一種或多種投保,本合同生效後保險期間不得變更。

[保險責任]

第五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保險人負以下保險責任:

一、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後,被保險人因疾病而身故時,保險人按保險單所列明疾病死亡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二、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而身故,保險人按保險單所列明意外傷害死亡及意外殘疾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三、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並自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造成身體殘疾或永久喪失部分身體機能,保險人根據“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人身保險意外傷害殘疾給付標準試行辦法”,按保險單所列明意外傷害死亡及意外殘疾保險金額比例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自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由於該意外傷害身故,保險人再給付保險單所列明意外傷害死亡及意外殘疾保險金額與本次意外傷害已給付保險金的差額,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不論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傷害而身體殘疾或永久喪失部分身體機能,保險人均按規定分別給付保險金,但累計給付的保險金總額不超過保險單所列明意外傷害死亡及意外殘疾保險金額。

第六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期滿,保險人按保險單所列明的滿期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責任免除]

第七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時,保險人不負本合同規定的保險責任:

一、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或故意自傷身體;

三、故意犯罪、吸毒、毆鬥、酒醉;

四、戰爭、軍事行動或動亂;

五、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症(艾滋病)及其併發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遺傳性疾病;

六、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汙染;

七、無駕駛執照、酒後駕駛。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繳付,

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八條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繳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險人繳付並索取憑證妥為儲存。如保險人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繳付並索取憑證妥為儲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繳付時,自保險單所載繳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繳付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合同效力的恢復]

第九條 本合同效力中止後,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兩年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宣告書申請復效。經保險人同意並且投保人補繳所欠的保險費及利息後,合同效力恢復。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應於知悉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並應於保險事故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

[身體殘疾鑑定]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而身體殘疾,應在治療結束後,由保險人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鑑定。如果被保險人自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治療仍未結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進行鑑定。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手續]

第十二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發生第五條規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身故,受益人申請領取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檔案:

一、保險單;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三、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登出證明;

五、受益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申請領取被保險人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時,受益人另需出具被保險人意外傷害事故證明。

第十三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發生第五條規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身體殘疾,申請領取意外殘疾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檔案:

一、保險單;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三、保險人指定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身體殘疾鑑定書;

四、被保險人的身份證件;

五、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書。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期滿而本合同仍然有效,由本人持保險單、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與身份證件,申請領取滿期保險金。

[合同的解除]

第十五條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合同或申請復效時,對保險人的書面詢問應據實告知。如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對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時,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達時,保險人將該項通知送達被保險人。

第十六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生存,但投保人不願繼續參加本保險而解除本合同時,保險人於接到通知後三十日內退還本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應出具下列檔案:

一、保險單及解除合同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三、投保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徵得被保險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可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並將本保險單與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交本公司批註。

前項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滿期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身故後,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本公司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棄受益權或依法喪失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十九條 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週歲計算。投保人在投保時,應將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投保人申報的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本合同,並在扣除手續費後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報的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報的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於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合同內容的變更]

第二十條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可申請增加或減少保險費繳費標準,但最少不得低於本條款附所規定的最低限額(年交保險費60元),其減少部分視為解除合同。

[變更地址]

第二十一條 投保人的地址有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投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保險人按所知最後地址傳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釋義]

第二十二條 本條款所述“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其他]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非經投保人書面申請及保險人在保險單上批註,不發生效力。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發生爭議且協商無效時,可向保險單簽發地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福壽安康保險保險金額表

交費

方式

保險

期間

疾病死亡

保險金

意外死亡及

傷殘保險金

滿期

保險金

季交

一元

三年

36

96

12

五年

60

160

20

八年

96

256

32

年交

一元

三年

10

30

3

五年

20

50

5

八年

30

80

8

躉交

一元

一年

4

10

1

三年

6

15

1.02

五年

6

15

1.08

八年

6

15

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