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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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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用)

申請書(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用)

申請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寫明工作單位和職務或者職業),住……。聯絡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託訴訟代理人:×××,……。

被申請人×××,……。

……

(以上寫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基本資訊)

請求事項:

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仲裁協議有效/無效。

事實和理由:

××××年××月××日,申請人×××與申請人×××以……方式訂立仲裁協議,內容為:……(寫明協議內容)。

……(寫明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有效/無效的事實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

××××年××月××日

【說明】

1.本樣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十條制定,供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用。

2.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寫明名稱住所。另起一行寫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及其姓名、職務、聯絡方式。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協議無效:(一)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範圍的;(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三)一方採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

4.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