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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申請仲裁協議無效

仲裁 閱讀(2.28W)
向法院申請仲裁協議無效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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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申請仲裁協議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不明確的,由仲裁協議簽訂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以上就是法院申請仲裁協議無效之後的處理辦法,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