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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工傷賠償程式是怎樣的

申請工傷賠償程式如下:
1、職工發生工傷事故的,所在單位應當在30日內,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符合辦理規定的,由辦理機構列印受理情況回執,辦事人員簽名確認後,與辦理機構各執一份。
3、材料不全且可以補全材料的,辦理機構列印受理情況回執,辦事人員簽名確認後,與辦理機構各執一份。辦理機構將全部材料退還補全。
4、不符合辦理規定,辦理機構列印辦理情況回執,經辦事人員簽名確認後,與辦理機構各執一份。辦理機構將全部材料影印後退還。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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