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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的注意事項

工傷認定律師解答 閱讀(3.31W)

申請工傷認定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應向工傷保險部門提供如下材料:
1、填報《工傷認定申請表》
2、員工和用人單位簽訂的有效書面勞動合同或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如:單位證明;工卡、工作證、工資表或同事的證明等)
3、員工的身份證(並影印件一份)
4、首次醫療病歷本(診斷書)(並影印件一份)
5、事故現場目擊證人出具的證人證言(附上證人的身份證影印件和聯絡電話)
6、用人單位註冊登記資料(可到市工商物價中心查詢、列印)
7、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責任認定書或其它有效證明(屬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8、屬地公安部門(派出所)的證明材料或法院的判決書(屬暴力人身傷害等)
9、其它材料,見工傷保險部門印製的“工傷保險業務材料清單”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辦事程式:
1、工傷保險部門根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開出“收件回執”。如材料不齊的,當場或15個工作日內開出“補齊材料通知書”。
2、材料基本收齊後,工傷保險部門向用人單位發出“事故處理通知書”,核對有關情況。
3、收到用人單位書面回覆後,工傷保險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對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開出“受理告知書”;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開出“不予受理通知書”。
4、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齊全並核實後,工傷保險部門在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並於20個工作日內通知到申請人和用人單位。
(三)申請工傷認定的其它注意事項:
1、員工在工傷醫療期滿後30日內,懷疑有致殘的,應向市醫務勞動鑑定部門提出傷殘(等級)鑑定的申請,領取鑑定表,到指定的鑑定點進行傷殘(等級)鑑定。
2、員工領取鑑定結論後30日內,如與用人單位就工傷待遇賠償標準發生爭議,可持工傷認定書、傷殘(等級)鑑定結論、工傷醫療費單據和原始病歷、受傷前月工資表等材料到市社保局仲裁辦申請工傷待遇仲裁(因工死亡的還應提供直系親屬的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收入證明等有關資料)。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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