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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交通事故責任 閱讀(2.91W)

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注意事項:

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堅持“全面分析,綜合評斷”的方法。對事故責任認定首先要從各個角度、各個方面分析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把造成交通事故的各種相關的因素都找出來,不管這種因素是直接的還是間接的,必然的還是偶然的,主觀上的還是客觀上的,都要認真加以分析,研究判斷每一因素與交通事發生之間的內在聯絡及各個因素之間的具體聯絡,然後抓住矛盾,嚴格按照交通事故責任的構成,從是否有違反交通規則的行為存在,違章行為和損害後果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等綜合進行考慮,從而作出準確的責任認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應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按下列時限作出,即:輕微事故5日內,一般事故15日內,重大、特大事故20日內。因交通事故情節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須報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按上述規定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

2.堅持“以事實為論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這是我國司法工作的基本原則之一,也是我們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基本原則。所謂“以事實為依據”,是指在概述事故基本情況和當事人主要違章情節時,要以調查的客觀事實作基礎,如實反映交通事故情況,既不能擴大,也不能縮小,從而認定交通事故全部事實,使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工作真正建立在客觀的基礎上,任何時候都經得起檢驗。所謂“以法律為準繩”,是指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實的基礎之上,以國家公佈的交通法規和其它有關法律規定為標準,運用有關條文,依法對交通事故作出正確的責任認定。“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是相互聯絡的一個事物的兩個方面。沒有查清交通事故事實或事實認定有錯誤,就無法正確適用交通法規,同樣,交通事故的事實查得清楚,如果沒有準確運用交通法規的規定,仍然不可能得到正確的責任結論。所以兩方面都不能忽視,任何只顧一個方面,忽略另一個方面的認識都是錯誤的,只有兩者充分兼顧,互相統一,才能真正準確地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