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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公司應該承擔什麼責任

工傷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2.97W)

工傷職工因工負傷或者被確診為職業病,如果申請工傷認定,主張工傷待遇,那麼依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需要承擔以下責任:
1、用人單位如果未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申請工傷認定,那麼,自事故發生之日起至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逾期申請工傷認定之日時,已經發生的所有工傷待遇,比如工傷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均由該用人單位自行負擔,工傷保險基金不在予以核報;
2、如果用人單位未給職工依法繳納工傷保險的,那麼,依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受傷職工依法應享有的所有工傷賠償專案,應由該用人單位全額承擔;
3、用人單位依法為工傷職工繳納了工傷保險,但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仍應自行承擔的相關專案,比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工資、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應領取的傷殘津貼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即便繳納了社保,用人單位也是這些費用的承擔主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鑑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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