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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鑑定啥時候做

工傷鑑定律師解答 閱讀(2.84W)
傷殘鑑定啥時候做
律師解析:傷殘鑑定一般應當在工傷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工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的30日內做;如果單位未為員工申請工傷認定的,則傷殘鑑定應當在一年內做;如果職工要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則應當在傷情相對穩定後做。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