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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傷殘鑑定什麼時候做?

人身侵權 閱讀(3.14W)

一、對於傷殘鑑定什麼時候做?

對於傷殘鑑定什麼時候做?

傷殘鑑定一般是在醫療救治結束來鑑定,輕重傷鑑定一般出院後就可以鑑定,涉及關節等功能問題的出院後三個月到六個月才能鑑定,骨折有鋼板固定的並且傷及關節功能的,要等到鋼板取出治療終結後3-6個月才能鑑定,殘疾等級鑑定一般在治療終結出院後3個月到6個月才能鑑定,受理鑑定後7天內出鑑定書,有疑難的15天內完成,需要補充材料的從補充完成當天另算,鑑定書由委託單位(如交警大隊)領取。

二、傷殘賠償的標準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十八條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對於傷殘鑑定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式和要求來進行認定的,不同的傷殘後果和造成的傷殘情況不同,那麼所認定的鑑定等級是不同的,最終的傷殘賠償情況也是不一樣的,有異議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