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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鑑定是什麼時候做

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傷者首先要及時接受治療,不能耽誤,否則一來可能導致落下更嚴重的傷殘,二來會影響鑑定結論。而為了進一步保障傷者的權益以及保證傷殘鑑定的準確度,鑑定一般要在傷者治療終結後進行,如此可保證不會發生鑑定結束後因新的傷情出現而棄用在先鑑定結論的情況。

傷殘鑑定是什麼時候做

至此時傷者大多可做以下選擇,一是自行委託司法鑑定機構進行傷殘鑑定,用之與肇事方商議賠償事宜或用於起訴;也可在起訴後向法院申請傷殘鑑定,由司法機關委託鑑定機構進行。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鑑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