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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傷傷殘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工傷賠償標準 閱讀(1.73W)

一、吉林省工傷傷殘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吉林省工傷傷殘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吉林省工傷傷殘賠償標準是1~4級的生產賠償標準的話,它的標準是27個人的本人工資依次往下,每次減少兩個月的本人工資。

1、一至四級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2)每月領取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

2、五六級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2)保留勞動關係的,由單位安排適當工作直至退休;難以安排工作的,每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

(3)若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3、七至十級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2)勞動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以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二、工傷的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依據上述規定,你是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雖然你和工廠簽訂有以上合同,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另外,第二十七條也規定:“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該工廠所定條款屬於免除用人單位的法定責任,該條款無效,但整個勞動合同仍然有效。

現實生活當中,我們可能對工傷傷殘的賠償的標準問題是存在著不清楚的情況。工傷傷殘賠償標準它影響到的就是一個最終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發放,比如說鑑定的等級不一樣,發放的一個錢數會存在著差異,一級的話發放的錢數最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