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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單位如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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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傷單位如何賠償

工傷單位如何賠償

單位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單位沒有提起工傷認定的,工傷者可自行向勞動部門提出申請。工傷鑑定以後可以依據鑑定的標準計算出賠償數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鑑定費。

二、工傷認定的時限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並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通知書送達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並抄送工傷保險經辦機構。

三、工傷認定過程中的注意事項

用人單位發生工傷事故後,應在24小時內告知經辦機構。工傷認定申請應由用人單位在職工發生事故傷害之日或職業病確診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遇有特殊情況,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通常情況下在工作中,如果發生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要在第一時間送往醫院就診,並且在30天內本人向有關部門進行工傷認定,認定之後可以得到一定的賠付,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