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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才能增加誤工費訴訟請求?

工傷賠償標準 閱讀(2.98W)

怎麼才能增加誤工費訴訟請求?

訴訟請求是我們在案件開庭前應該做好的準備工作,所提的請求不僅要合理,還要有確實的依據才能被法庭採納。但隨著案件的審理,當我們想要增加某項請求,比如增加誤工費訴訟請求、增加賠償數額等,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如果可以應該怎樣申請呢?下面我們就來共同瞭解一下。

一、增加或變更訴求的提出時間

原告在訴訟的什麼階段提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呢?目前,舉證通知書是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該規定,對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提出的時間均作了限制,即原告只能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否則,法院將不准許原告增加或變更訴求的申請。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該條與證據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不同之處有二,一是隻言增加訴求,未言變更訴求,二是增加訴求的提出時間為“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這給實務操作帶來了不便,但依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對於增加訴訟請求的,筆者認為應依據民訴法解釋辦理。對於新法沒有規定的變更訴求的提出時間,因證據規則未失效,還應適用。

二、增加訴求與變更訴求的區別

對增加訴求與變更訴求含義有不同的理解。一種是,變更包含了增加,另一種是二者分別為不同的概念。我支援後者。即便在表現形式上,有的原告在變更訴求的申請書上,將兩項申請寫在了一起,也不能改變二者的獨立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證據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三款以及訴訟法解釋只言增加訴求合併審理的規定,都將二者區別開來。主張變更包含增加,並沒有法律依據。

三、增加訴求與變更訴求的處理

依據一案一由的訴訟要求,當事人僅能在一次訴訟中行使一個請求權。請求權是指基於法律規定請求他人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如債權請求權、返還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補償及求償請求權等。狹義的增加訴訟請求指的是在原來的訴訟請求權下具體的一項或幾項訴訟請求的基礎上,增加或減少(負增加)訴訟請求,如買賣合同糾紛之訴,原訴請求給付貨款,現申請增加被告給付違約金的訴求。狹義的增加訴求,應與原訴一併審理。如果原告在原訴請求權之外,增加另外的具體訴訟請求,即違背了一案一由,應引導其另案起訴。如買賣合同糾紛之訴,原訴請求給付貨款,現申請增加訴求,向被告追償原告已經支付下貨工人致傷的賠償款。原告所增加的訴求為求償請求權,與原訴的債權請求權不一致,筆者認為不能合併審理,應引導其另行起訴。同理,對變更訴求的問題進行應對,如原訴求數額過低或計算錯誤,申請變更的,應予以准許。對於改變原訴請求權的變更訴求,應不予准許。

由此可見,想要增加誤工費訴訟請求或改變某項賠償的金額要看提出的時間是否在法律准許的範圍內,訴求是否合理等,不能一概而論,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慎重做出選擇並迅速提出有效的證據來輔助訴訟請求的變更。歡迎您向我們的律師提出自己的問題,我們會為你做出詳細、專業的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