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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煤工傷家屬的待遇撫卹金為什麼停發

工傷賠償標準 閱讀(2.62W)

平煤工傷家屬的待遇撫卹金為什麼停發

由於工作中受的傷害在法律上稱之為工傷,由於工傷導致無法正常的工作,其造成的損失應該由用人單位承擔,期間還需要支付工傷人員一定的賠償金,但是對於由於工傷造成工人死亡的情況,其中關於平煤工傷家屬的待遇撫卹金為什麼停發?

一、平煤工傷家屬的待遇撫卹金為什麼停發

工傷死亡才有供養親屬撫卹金。若用人單位發生工傷事故時有繳納工傷保險,具體未發原因可以詢問之前負責發放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並告知未領取到供養親屬撫卹金,讓其補發。這也是對於平煤工傷家屬的待遇撫卹金為什麼停發的簡單解釋。若用人單位當時用人單位發生工傷事故時未繳納工傷保險,供養親屬撫卹金由用人單位承擔,具體未發原因可詢問該用人單位,並要求補發。若存在拒不支付的現象,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費用。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二、工傷

工傷亦稱“公傷”、“因工負傷”。職工在生產勞動或工作中負傷。根據國家規定,執行日常工作及企業行政方面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從事緊急情況下雖未經企業行政指定但與企業有利的工作,以及從事發明或技術改進工作而負傷者,均為工傷。1953年1月2口政務院修正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規定,工人與職員因工負傷,其全部診療費、藥費、住院費、住院時的膳食費與就醫路費均由企業行政負擔;醫療期間工資照發;確定為殘廢時,視其殘廢程度,由勞動保險費中按月付給因工殘廢撫卹費或因工殘廢補助費。

要知道平煤工傷家屬的待遇,是要根據具體情況支付的。同時需要滿足足夠的條件,以及證明才能獲得由於平煤工傷造成家屬死亡的撫卹金。因此在遇到有關問題的時候,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就需要我們拿起法律的武器為自己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