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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等級後工傷賠償程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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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等級後工傷賠償程式是怎樣的?

職員在受傷後,若想得到用人單位的經濟賠償,是必須經過工傷鑑定,確定傷情後才能確定補償金額的,否則職員不能以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在經過工傷鑑定後,才能進行賠償程式,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工傷鑑定等級後工傷賠償程式是怎樣的?

一、工傷鑑定等級後工傷賠償程式是怎樣的?

1、向辦理機構申辦工傷賠償,辦理機構是用人單位至參保所在地區(縣)社保分中心或者個人至各街道、鎮(鄉)社群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或各區(縣)社保分中心。

2、符合辦理規定,辦理機構列印《受理情況回執》一式二份,辦事人員簽名確認後,與辦理機構各執一份。

3、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補全材料,辦理機構列印《受理情況回執》一式二份,辦事人員簽名確認後,與辦理機構各執一份。辦理機構將全部材料退還。

4、不符合辦理規定,辦理機構列印《辦理情況回執》一式二份,辦事人員簽名確認後,與辦理機構各執一份。辦理機構將全部材料影印後退還。

二、申辦條件

1、職工經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確認為老工傷)人員;

2、用人單位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

3、工傷職工事故發生月已參加本市社會保險,並按規定繳納了社會保險費。

三、申請材料

(一)《認定工傷決定書》或《確認意見書》影印件、《鑑定結論書》影印件;

(二)待遇享受人有效身份證正、反面影印件,及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機構範圍內開立的實名制結算賬戶卡(折)影印件;

(三)勞動能力鑑定費用原始票據;

(四)根據工傷職工的不同情況,還需分別攜帶下列材料:

1、配置輔助器具的,需攜帶《配置輔助器具確認書》影印件和配置輔助器具費用原始票據;

2、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小時工)、協保人員,需攜帶與承擔工傷責任用人單位簽訂的有效勞動合同(勞務協議)或用工登記名冊影印件以及工傷職工負傷前12個月的工資性收入憑證;

3、申領工傷保險待遇時用人單位已發生變化的,企業單位的需攜帶承繼單位願意承擔工傷責任的書面證明及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文或分立、合併及轉讓的相關證明材料;機關單位的需攜帶《幹部介紹信》或《商調函》;事業單位的需攜帶組織調動的相關證明材料;

4、因第三人的侵權行為被認定為工傷的,需攜帶《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影印件或其他有效證明材料;

5、申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5-10級工傷職工,需攜帶下列材料:

(1)、用人單位需攜帶註明雙方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原因的書面情況說明(加蓋用人單位公章);

(2)、若屬於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需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如辭職報告等)原件及影印件;

(3)、若屬於45週歲以上女性工傷職工的,用人單位需攜帶該工傷職工是否從事管理或技術崗位的書面情況說明(加蓋用人單位公章)。

(五)用人單位若提出已墊付部分工傷保險待遇的,需攜帶由工傷職工簽收的已墊付的相關憑證;

(六)委託他人辦理的,需攜帶委託書和被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用人單位申領的無需攜帶)。用人單位辦理的,材料影印件由用人單位加蓋公章;個人辦理的,材料影印件由本人簽名。

我們可以看出,在的奧鑑定文書後,可以向鑑定機構提出得到賠償的申請,然後到當地社保中心案例相關賠償事宜。當然最簡單的辦法是用人單位按照鑑定結果支付相應的經濟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