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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分包合同無效的行政責任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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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務分包合同無效的行政責任是什麼?

勞務分包合同無效的行政責任是什麼?

當事人因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返還給對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是我國法律關於合同無效後民事責任的規定。根據此規定,我國法律關於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因無效合同造成的後果不同而不同:無效合同未履行,雙方也未因此遭受損失的,雙方均不承擔民事責任;合同已經履行的,雙方應將依照合同從對方取得的財產予以返還。對於因合同無效而造成的損失,如屬一方過錯造成,有過錯的一方應承擔自己的損失並賠償無過錯方的損失;如屬雙方過錯,根據過錯程度各自承擔相應的損失。

二、勞務分包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1、沒有經過發包人同意的違法分包行為。

從上述《民法典》法條不難看出,只要將自己承包的工作分包給其他人完成的話就需要發包人同意並且要承擔連帶責任。未經發包人同意的則構成“違法分包”,所造成的後續問題會比較繁瑣,並且要承擔法律責任。建設工程合同從本質上實際就是承攬合同,所以建設工程合同是帶有人身性質的,發包人對承包人有所信賴才會將工程交予承包人去施工,未經發包人的授權的話承包人就是無權將其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此行為在民法理論上看就是無權處分行為,如果發包人自始至終沒有去追認的話,該行為是無效行為。

2、不具備相應資質“違法分包”。

即使是勞務分包作業也是需要資質的。並不是簡簡單單手頭有些工人就能去幫人幹活了。該資質其實也就是一個准入門檻,是國家頒發給企業的“准入證”,可以以此來衡量一個企業的實力。

3、將工程肢解,以勞務分包的名義將工程違法“轉包”“分包”給其他企業。

在我國更為常見的是承包人將建設工程肢解,抽出利潤;然後將剩餘的工程以勞務分包的名義“分包”給其他企業去施工。更為有甚者,是此以勞務分包企業再將剩餘工程分包給其他人去施工,層層扒皮、抽取利潤,從而直接影響了工程質量。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那麼承包人將工程肢解,然後再將部分工程以勞務分包的名義“分包”給其他企業的情形是無效的。

要是合同被認定為無效的話,那麼一般會根據導致合同無效的原因來承擔相應的責任,包括違約責任、返還財產以及賠償責任等等。很多企業和個人都是用“專業分包”這個理由去將工程違法分包,從《民法典》的規定來看,即使是“專業分包”也是需要發包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