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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有誤工費的賠償嗎?

工傷賠償標準 閱讀(1.47W)

未成年有誤工費的賠償嗎?

未成年有誤工費的賠償嗎?

未成年人是沒有誤工費的賠償;

誤工費是指賠償義務人應當向賠償權利人支付的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癒這一期間(誤工時間)內,因無法從事正常工作而實際減少的收入。

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備勞動法上的勞動主體資格,不能依靠自己的勞動獲得收入維繫自己的日常生活,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用主要由其監護人承擔,因此,無從談及“誤工”一說,審判實務中,一般不會獲得法院的支援。

此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五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的規定,如果未成年人超過16週歲,而且有證據證明已經參加工作,當然可以主張誤工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二十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一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綜合上面所說的,誤工費是針沒有民事能力的人才可以進行賠償,而對於一些沒有民事能力的未成年人一般是不主張誤工費的賠償,不過受害者可以用其它條款來要求肇事者給予自己賠償,但是前提還是必須要符合條件才可以,所以,誤工費的賠償是有法律依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