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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權人的權利有哪些?

抵押擔保 閱讀(2.03W)

一、質押的概念

質押權人的權利有哪些?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特定財產移交給債權人佔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該財產稱之為質物,提供財產的人稱之為出質人,享有質權的人稱之為質權人。

質押權人又叫質權人,是指佔有財產,並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

二、質押權人的權利

1、佔有質物

對質物的佔有,既是質權的成立要件,也是質權的存續要件。質權人有權在債權受清償前佔有質物,並以質物的全部行使其權利。

質權人將質物返還給出質人後,即不可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但是,因不可歸責於質權人的事由而喪失對質物的佔有的,質權人可以向不當佔有人請求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返還質物。

2、收取孳息

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的孳息,但質權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質權人收取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其次用於主債權的利息、主債權的清償。

3、質權的保全

因不能歸責於質權人的事由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有權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變賣質押財產,並與出質人通過協議將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4、優先受償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質物折價或拍賣、變賣以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5、轉質權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為擔保自己的債務,經出質人同意,以其所佔有的質物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應當在原質權所擔保的債權範圍之內,超過的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轉質權的效力優於原質權。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為擔保自己的債務,在其所佔有的質物上為第三人設定的質權無效。質權人對於因轉質而發生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6、放棄質權。質權人可以放棄質權。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出質,質權人放棄該質權的,其他擔保人在質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範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三、質押權人的義務

動產質權人在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的同時,也須按法律規定盡到一定的義務。質權人的基本義務包括四個方面:

1、負有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

質權人對質物享有佔有權,同時就要承擔保管好質物的義務。因質權人的過錯而導致質物損壞,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負有返還質物的義務

當債務人完整、及時履行完畢債務後,債權人應及時返還質物。逾期返還,即構成對出質人的侵權損害。

3、對質物造成損害而負有賠償的義務。

4、對質物的處理不得侵害出質人權益的義務

綜上所述,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了質權人享有的權利,對質權人進行保障。質權人依法享有佔有質物、收取孳息、對質權的保全、優先受償權、轉質權以及放棄質權的權利。質權人享有的權利,例如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質權人可以繼續留置質物,並以質物的全部行使權利。以上就是質押權人的權利有哪些這個問題的相關介紹,更多相關知識請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