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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後工作待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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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後工作待遇是什麼?

一、工傷後工作待遇是什麼?

1、工傷後,不能勝任原崗位,換崗後按實際工作崗位發放工資待遇是合理的安排。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二、工傷賠償的平均工資計算方法

《工傷保險條例》確定的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平均月繳費工資。社會保險機構在徵收各項社會保險費和發放多種社會保險待遇時,都是以繳費工資作為計算依據的。對單位而言,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以單位的工資總額為基數;對職工個人而言,則是指由社會保險費徵繳部門核定的本人工資為基數。

為了縮小社會工傷保險待遇水平的差異,在計算本人工資時,需要縮小過高與過低收入人群的繳費差異。《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工傷醫療期間,勞動者可以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的情況來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資待遇,但工傷醫療期是有一定期限的。在對勞動者工傷醫療結束後,勞動者可以繼續工作的,按照正常的標準發放工資待遇,但在退休後需要支付工傷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