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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後什麼叫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賠償標準 閱讀(2.28W)

工傷後什麼叫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人們經常會在工作中受到意外傷害,發生意外傷害時我們就沒有了勞動力,喪失了經濟來源,這時候單位是不是應該負擔起責任,幫助工人治療和後期的補償等等,如生活不能自理單位應該補貼工人。那麼,什麼叫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醫療待遇是指職工治療工傷按規定報銷醫療費用和有關補助待遇。工傷醫療待遇主要包括:(1)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或職業病所需的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就醫路費全額報銷。(2)工傷職工需要住院治療的,按照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批准轉外地治療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按照本企業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3)工傷醫療期(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或者評殘後舊傷復發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4)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工傷醫療期

原工傷醫療期應當按照輕傷和重傷的不同情況確定為1個月至24個月,嚴重工傷或者職業病需要延長醫療期的,最長不超過36個月。工傷醫療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根據原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四章第十八條規定: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工傷醫療期。

停工留薪期

根據2010年12月8日國務院第136次常務會議通過的最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關於什麼叫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的全部內容。當我們在工作時發生了工傷,由於不同的傷害等級所得到的工傷待遇是不同的,所以就應該及時去鑑定,得到相應的待遇。單位應該及時為受工傷的人員及時負擔醫療和後期的待遇。本站為你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