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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僱傭誤工費過高判決書是什麼樣的?

工傷賠償標準 閱讀(1.12W)

臨時僱傭誤工費過高判決書是什麼樣的?

很多個體戶在生意好的時候,會臨時僱用員工幹活,發生工傷的話,涉及到人身損害賠償。如果雙方圍繞誤工費發生糾紛,可以選擇走司法程式,向法院提請訴訟。法院受理案件後,根據相關程式展開審理,並做出判決。臨時僱傭誤工費過高判決書是什麼樣的?下面我們通過一篇範文具體瞭解下。

臨時僱傭誤工費過高判決書

原告:王某,男,漢族,1957年9月10日出生。

委託訴訟代理人:趙某某,甘肅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常某某,甘肅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姚某,女,漢族,1970年2月13日出生。

委託訴訟代理人:安某某,甘肅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與被告姚某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於2016年7月26日立案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的委託訴訟代理人趙某某、常某某,被告姚某及其委託訴訟代理人安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王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42707.15元、伙食補助費1800元、營養費2160元、殘疾賠償金190136元、鑑定費4000元、誤工費31333.5元、後續治療費19000元、護理費21069.86元、交通費1000元、精神撫慰金2000元,以上費用合計315206.51元。事實和理由:2016年4月28日下午,原告在某某縣某某鄉某某倉庫4號庫為被告提供裝卸摩托車的勞務活動過程中,因打包帶突然崩斷致使原告從車上摔下受傷。經省人民醫院住院治療18天,診斷為股骨頸骨折,構成七級傷殘。原、被告形成事實上的僱傭關係,被告理應承擔原告受傷的相關費用。被告支付原告5000元醫療費後拒不承擔應盡義務。

姚某辯稱,原告是臨時僱傭的零工,大部分責任應由原告自行承擔;營養費等費用計算應按住院18天計算,出院後的陪護沒有證據支援,且原告本人已開始勞動;醫療費在劃分責任的基礎上法院判決,護理費數額過高,交通費應以實際產生的票據計算,殘疾賠償金不應用城市標準計算,原告本人是農村戶口,應當按農村標準計算,誤工費過高沒有證據支援,後續治療費不予認可,增加的伙食補助費也不予認可,原告傷殘等級被告不予認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4月28日,原告在某某縣某某鄉某某倉庫4號庫為被告提供裝卸摩托車的勞務活動過程中,在登車卸貨過程中,因打包帶突然崩斷致使原告從裝載摩托車的貨車上摔下受傷。原告在甘肅省人民醫院住院治療18天,診斷為股骨頸骨折,經鑑定原告傷情構成七級傷殘。原告受傷後被告共支付原告醫療費5000元。

本院認為,本案原告受僱於被告從事勞務活動,原、被告之間形成僱傭勞務關係。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原告受被告個人所邀,雙方臨時口頭約定以勞務計件方式結算勞務報酬,雙方行為符合個人之間勞務關係的成立。原告在從事勞務活動中,以拉拽摩托車包裝帶的方式登車卸貨存在一定程度的過錯,其過於自信的過失行為與包裝帶斷裂致其摔傷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原告在勞務活動中對於自身安全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其應當就自己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

原告要求按城鎮標準計算其殘疾賠償金,經審查,原告經常居住地與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農村,並不符合按城鎮標準計算條件。原告系無固定工作的臨時勞務人員,其誤工費計算標準以交通運輸、倉儲業計算沒有事實依據。護理費計算本院參照誤工費標準進行計算。原告主張的後續治療費可待實際發生後另行主張。經稽核,原告在此次事故中經濟損失如下:醫療費42707.15元(已減去原告支付的5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800元、營養費2160元(20元×108天)、殘疾賠償金55488元(6936元×20年×0.4)、鑑定費4000元、誤工費17640元(105元×168天)、護理費17640元(105元×168天)、交通費酌定500元、精神撫慰金2000元,以上金額合計:143935.15元。

綜上所述,本案原、被告之間形成個人勞務合同關係,原告在僱傭活動中受傷,被告應當承擔僱主賠償責任,但其適用的無過錯責任並不等同於僱主全部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本案中原告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存在過錯,所以依法應減輕僱主的賠償責任。結合原告的過錯程度,被告提供的勞動條件、環境等因素,綜合考量由原告對損失自負20%的責任是適當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姚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王某醫療費42707.1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800元、營養費2160元、殘疾賠償金55488元、鑑定費4000元、誤工費17640元、護理費17640元、交通費500元、精神撫慰金2000元,以上合計143935.15元的80%,即為115148.12元;

二、駁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63元,減半收取481.5元,由被告姚某負擔352元,原告王某負擔129.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甘肅省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蔣某某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書記員安某某

綜上所述,個體戶臨時僱用員工的,只要是員工因為工作受傷,個體戶就要承擔賠償責任,其中誤工費是容易發生爭議的賠償專案。以上是小編整理歸納的一篇臨時僱傭誤工費過高判決書,在裡面對原告要求支付誤工費的訴訟請求做出說明,然後寫清楚法院認定事實,並在最後做出判決意見,給出誤工費賠償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