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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煤礦解除勞動合同的方法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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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企煤礦解除勞動合同的方法有什麼?

國企煤礦解除勞動合同的方法有什麼?

(一)、協商解除

勞動者提出,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者提出,經雙方自願、平等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可以不受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條件限制,提前終止勞動合同,這種情形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二)、預告解除

(1)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者提前30日(3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無需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3日),勞動者可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但由於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有關約定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沒有提前30日(3日)或者沒有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予辦理離職手續。

(三)、通知解除

通知解除是針對用人單位的一些違法行為,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賦予勞動者的特別解除權,若出現了法定事由,勞動者無須向用人單位預告,就可通知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同時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四)、特殊情況下的解除

勞動者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至十級傷殘的,經由本人提出解除、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解除、終止勞動關係)的。

符合上述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關於這一情形是否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在實務中存在爭議。大部分地區不支援支付經濟補償,也有部分地區認為該情形適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從而以此為由支援經濟補償。

(五)、立即解除

(1)用人單位以暴力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以威脅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補償?

若公司確定是因業務調整的原因,不能繼續僱傭的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若勞動者月工資未高於前述3倍數額,則無支付年限限制,可以超過12年。如果勞動者月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國企煤礦解除勞動合同的方法有協商解除,勞動者單方面解除,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由於公司自身的原因,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按照員工在本公司的工作時間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支付經濟補償的時間不能超過12年,如果員工的月工資高於本地平均工資,應該按照員工的月工資支付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