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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勞動合同法2021解除勞動合同的方法有什麼?

勞動合同 閱讀(2.34W)

一、青島市勞動合同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方法有什麼?

青島市勞動合同法2021解除勞動合同的方法有什麼?

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包括勞動者和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這又分為過錯性辭退員工和無過錯性辭退員工;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分為提前通知用人單位辭職,用人單位存在法定過錯情況辭職;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

《勞動合同法》第39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後果有什麼?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賠償勞動者的損失,即:

1、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並加付應得工資收入的賠償費用;

2、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3、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於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4、根據工作年限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或賠償金。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是解除勞動合同的主要方式。用人單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除了要足額支付勞動者在單位的工資以外,還要支付兩倍的經濟補償作為賠償。單位的違法行為,造成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還應該補足勞動者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