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買賣合同>其它買賣合同>

買賣合同標的物風險轉移的規則

其它買賣合同 閱讀(1.19W)
買賣合同標的物風險轉移的規則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買賣合同中的標的物風險負擔規則是什麼

買賣合同中貨物風險負擔規則,就是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沒有約定的,標的物交付前由出賣人承擔風險,交付後由買受人承擔風險,需要承運的,從合同成立時標的物風險轉移給買受人。

出賣人按規定或者約定地點交付貨物的,貨物風險自交付時起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或者買受人違約導致標的物沒有按期交付的,從買受人違反約定之時風險轉移給買受人。

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此時,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