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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買賣中賣方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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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買賣中賣方解除合同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著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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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買賣中賣方反悔怎麼辦



  (一)針對第一種情況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106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可見,只要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即買方受讓房屋時出於善意,並支付了合理對價並進行了登記,則從保護善意第三人、維護交易安全的目的出發,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允許買方取得房屋的所有權。


  (二)針對第二種情況

賣方在尚未取得房地產權證之前,雖不能享有,但享有買賣合同上的債權;而債權轉讓是我國《合同法》賦予合同當事人的權利之一,沒有理由不允許當事人轉讓自己的合同權利。因此,賣方將期房再予轉讓並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具體還需從以下兩種情況處理:

1、在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中附合同生效的條件,即告知買方簽訂買賣合同時尚未取得小產證,待賣方取得房地產權證後及時辦理房屋交易手續。

2、買賣雙方先簽署購買房屋的意向協議書,約定待賣方房地產權證辦理完畢後,雙方再簽署正式的房地產買賣合同以及辦理過戶手續。


  (三)針對第三種情況

我國《合同法》第60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後,賣方不願意再履行買賣合同,屬於違約行為,買方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行使房屋買賣合同解除權,並要求賣方支付違約金、賠償金;也可以不行使解除權,要求賣方繼續履行該合同。


  (四)針對第四種情況

由於定金合同必須繳付定金方才生效,而現在二手房交易時,買方往往是把定金繳付給中介公司,再由中介公司轉繳給賣方;賣方則將房屋產權證原件交中介公司保管。因此,為了確保定金合同生效,買方應當在定金合同裡面約定,中介公司轉繳定金的義務或者約定定金由中介公司保管視同繳付賣方。同時,必須委託正規的中介公司進行居間買賣,以保證交易的安全和成功。

從法律角度來看,允許購房者反悔不買房產,不過此時需要了解清楚究竟購房者是因為什麼原因而反悔不買,若是因為對方違反相關法律的規定或者有違約行為的話,那麼購房者反悔不買房產的,一般是不會追究其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