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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雙方自行協商。雙方通過協商方式自行和解,是當事人應首先爭取解決爭議的途徑。二、調解程式。當事人可以向本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三、仲裁程式。若經過調解雙方達不成協議,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四、法院審判程式。當事人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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