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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對有下列行為之一,可以辭退:1.嚴重違犯勞動紀律,無理取鬧,打架鬥毆,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的。2.違反操作規程,損壞裝置、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3.不服從正常調動的。4.貪汙、盜竊、賭博、營私舞弊,不夠刑事處分的。5.符合除名、開除條件的職工,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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