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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勞動爭議的 | 舉證責任應當怎麼分配

勞動爭議律師解答 閱讀(1.11W)

具體來說,勞動爭議仲裁訴訟遵循以下舉證規則:
首先,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其次,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再次,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仲裁庭或者法院應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
最後,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或者法院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或者法院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發生勞動爭議的,舉證責任應當怎麼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