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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離用人單位不開離職證明應該怎樣辦

勞動爭議律師解答 閱讀(8.83K)
自離用人單位不開離職證明應該怎樣辦
律師解析: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法定的義務。
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如果用人單位拒絕,可向勞動監察部門申訴、控告。
勞動者自離了,用人單位不給開離職證明,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要求用人單位為其開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通知書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