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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處理的範圍

勞動爭議律師解答 閱讀(1.63W)

下列勞動糾紛屬於仲裁委受理範圍:
1、因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勞動者和勞動者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4、因認定勞動合同無效、特定條件下訂立勞動合同及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5、因經濟補償和賠償發生的爭議;
6、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
7、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後,因返還訂金、保證金、提押金(物)發生的爭議或因辦理職工檔案、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發生的爭議;
8、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受理的其它勞動爭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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