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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資可以隨時離職要老闆簽字嗎

勞動爭議律師解答 閱讀(2.09W)

公司長期拖欠員工工資,屬於嚴重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法律規定,員工可以因此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是不能立即辭職走人,是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到公司,而且需要相關部門領導簽字。
按勞動法律規定公司有下列情況的勞動者可以要求離職:
1、公司根本沒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公司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公司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公司規定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員工權益的;
5、因公司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等原因簽訂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拖欠工資可以隨時離職要老闆簽字嗎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