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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被辭退可以申請什麼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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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被辭退可以申請什麼賠償
律師解析:女職工在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可以向單位賠償金。
賠償金的標準是經濟補償的二倍。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哺乳期女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