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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辦理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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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辦理的條件是什麼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全文》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