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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公安局條款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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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公安局條款是什麼?

由於我國正處在進一步健全法律體系、建立法治社會的路上,在當今的司法實踐中,或多或少的會出現執法行為的不規範,使當事人的正當權利受到侵害。這時,就需要建立符合中國國情的國家賠償法公安局條款。那麼國家賠償法公安局條款有哪些呢?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以下賠償標準的內容僅供參考

(一)賠償請求人申請國家賠償

1、申請材料

賠償請求人需提交賠償申請書;賠償請求人的身份證明材料;證明賠償請求涉及的刑事拘留、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或者相關處理情況的通知書、決定書、釋放證明書等法律文書或者其他材料以及證明侵權行為造成損害及其程度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材料。

2、公安機關登記

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收到書面賠償申請的,應當予以登記。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書面賠償申請的,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應當出具《國家賠償申請接收憑證》,並註明日期,加蓋公安機關印章或者國家賠償專用印章。

公安機關其他部門收到書面賠償申請的,應當登記並於二十四小時內轉送公安機關法制部門。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或者口頭提出賠償申請的,應當當場告知賠償請求人向公安機關法制部門遞交或者提出。

(二)公安機關審查決定

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應當自決定受理賠償申請之日起三日內製作《提交國家賠償案件情況通知書》,通知所涉執法辦案部門,並附送國家賠償申請書及相關材料影印件。所涉執法辦案部門應當在收到通知後十日內提供所涉執法辦案活動的情況、相關證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三)刑事賠償複議

申請刑事賠償複議應當提交以下材料:複議申請書;賠償請求人的身份證明材料;向賠償義務機關提交的賠償申請書以及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是否予以賠償的決定書申請刑事賠償複議。複議機關可以按照自願、合法的原則組織賠償義務機關與賠償請求人進行調解,並將調解情況記錄在案。經調解達成一致的,賠償義務機關與賠償請求人在複議機關的主持下籤署調解協議,載明調解過程和結果,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調解協議簽署後,複議機關應當依照本規定作出複議決定。

(四)賠償義務機關執行賠償

賠償義務機關按照以下方式執行生效的賠償決定:

1、支付賠償費用的,由裝備財務部門按照《國家賠償費用管理條例》辦理;

2、返還財物或者恢復原狀的,由所涉執法辦案部門在二十日內辦理,重大、複雜的案件,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

3、造成精神損害,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賠償請求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由賠償義務機關或者賠償義務機關負責人履行,也可以由賠償義務機關委託所涉執法辦案部門履行。

以上就是國家賠償法公安局條款的詳細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瞭解。總而言之,國家賠償法公安局條款規定了國家賠償的申請、審查、複議及執行,明確了公安局在國家賠償中的職責。在申請國家賠償時,需按章有序進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