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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陪產假假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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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產假在《勞動法》中沒有明確規定,一般都規定於各省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其性質為各地政府釋出的地方法規,以北京市為例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女職工,按規定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享受生育獎勵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產假十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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