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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提前退休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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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1、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30年,或男年滿55週歲,女年滿50週歲,且工作年限滿20年,因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要求提前退休的,經同級勞動能力鑑定機構鑑定,經所在單位同意,主管部門稽核,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2、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期間的未聘人員,工作年限滿30年,或男年滿55週歲,女年滿50週歲,且工作年限滿20年,本人要求提前退休的,經所在單位同意,主管部門稽核,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批准,可以提前退休。各事業單位正式實行聘用制度後,不再按本條規定執行
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男年滿50週歲,女年滿45週歲,工作年限滿10年,因病經同級勞動能力鑑定機構鑑定,完全喪失工作(勞動)能力的,經所在單位同意,主管部門稽核,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4、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男年滿55週歲、女年滿45週歲,連續工齡滿10年,現在或曾經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經所在單位同意,主管部門稽核,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批准,可以退休:
①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作實際工作年限累計滿10年的;
②從事井下和高溫工作實際工作年限累計滿9年的;
③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實際工作年限累計滿8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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