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必須依法為勞動者參加工傷保險,按時繳納保險費,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屬於違法行為。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依法繳納工傷保險的,發生工傷後所產生的工傷保險待遇的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如果沒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費用,
所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不影響勞動者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另外,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只要存在事實勞動關係,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勞動者依然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