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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用工單位招用未成年人有何規定

對於招用未成年人工作,國家有以下規定:

國家對用工單位招用未成年人有何規定

(1)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 除外。

(2)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招用已滿16週歲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執行國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的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3)非法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三十八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招用已滿十六週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執行國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的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