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合同>其它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

其它勞動合同 閱讀(3.05W)
勞動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勞動合同約定解除

(一)工作交接:用人部門安排員工依照規定進行工作交接;

(二)結算薪資和經濟補償: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時,財務科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薪資(如果有經濟補償的,應當支付);

(三)勞動合同解除:辦理完畢工作交接並結清薪資、補償,勞動合同即時解除;

(四)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員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五)備案:對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文字原稿及電子檔案進行備案,至少儲存二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