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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自行約定合同解除條件嗎

勞動合同 閱讀(2.74W)

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則,當事人可以對合同的內容進行協商約定,比如約定月工資數額、崗位、勞動合同期限等。但並不能對勞動合同的解除進行約定,勞動合同的解除必須符合法定的解除條件,否則則可能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的解除有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勞動者單方解除、雙方協商一致解除,該三類解除均有明確的法定程式和法定條件。即使是雙方協商一致解除也應當是在勞動合同簽訂後履行過程中的協商一致解除,而不能是雙方簽訂合同時進行事先約定的解除。在勞動合同中進行事先約定提前兩個月通知並額外支付兩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並不符合法律規定,因此,用人單位如若因此解除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應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自行約定合同解除條件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