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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訂勞動合同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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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訂勞動合同社會保險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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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勞動合同也可讓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嗎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無論是否簽訂勞動合同都應該繳納社會保險。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入職第2個月的雙倍工資。

總而言之,只要與用人單位確定了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就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而公積金不是必須的。個人可通過社會保險諮詢等服務監督本單位的相關繳費狀況,依法享受社會保險的待遇。同時,對於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簽訂合同的單位,可要求其每月支付雙倍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