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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怎麼處理

社保糾紛 閱讀(1.06W)

用人單位沒及時繳納社保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63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餘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怎麼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