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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需要的材料單位可以提供嗎

勞動仲裁 閱讀(5.06K)

需要看具體的案情。在勞動爭議發生後用人單位往往拒不提供由其管理的對勞動者有利的關鍵證據,導致勞動者舉證不能,無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因此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勞動仲裁需要的材料單位可以提供嗎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